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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消息,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告称,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一是因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首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具体来看,一是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首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公司联营企业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7日,公司第一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进行披露,但仅对2022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直至2024年7月4日,公司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补充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以前多期的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第一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
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向淦贵生提供70万元、80万元借款。淦贵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但公司在相关期间未披露公司与淦贵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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