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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其中提出,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财险监管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评级评价结果运用相关规则,体现扶优限劣导向。
突出重点分级监管,加强行业重要性财险公司持续监管,对风险隐患较大财险公司实施高强度监管,研究提级监管相关程序。探索区分业务范围实施分类监管,在公司治理、机构设立、业务经营等相关方面研究出台差异化监管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产保险业(以下简称财险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财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深化财险领域改革,促进财险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未来五年,财险业保持平稳增长,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广度深度、综合实力逐步增强,初步形成结构合理、治理良好、竞争有序的财险市场体系。
二、全面监管严格监管
(一)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强化股权穿透式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等方面的实质审查,加大违规股东通报和清退力度。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关键人员准入关,严格落实董事及高管履职评价、履职监管制度,强化履职行为约束。健全财险分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财险机构区域布局。坚持保险保障本源,加大产品监管力度,实施产品智能化审核,坚决淘汰问题产品。
(二)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财险监管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评级评价结果运用相关规则,体现扶优限劣导向。突出重点分级监管,加强行业重要性财险公司持续监管,对风险隐患较大财险公司实施高强度监管,研究提级监管相关程序。探索区分业务范围实施分类监管,在公司治理、机构设立、业务经营等相关方面研究出台差异化监管举措。
(三)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监管,重点整治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通过多层嵌套投资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问题。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强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夯实经营数据基础。完善财险重点领域业务经营规则,强化承保理赔监管,重点整治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退保、虚列费用、虚挂保费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坚持严查重处和机构人员双罚,推进行刑衔接。强化公司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内部追责问责。
(四)健全审慎监管制度规则。完善财险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监管法规制度。健全财险领域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强化财险监管法规制度落地执行和效果评估。
三、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五)增强资本补充能力。持续强化“报行合一”监管,推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研究优化股东资质和持股比例要求,增强外源性资本补充吸引力。支持财险机构增资扩股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增强抗风险能力。
(六)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做好财险运行趋势的动态研判。加大监测力度,紧盯风险苗头,加强新型业务和业态监管。研究建立财险风险预警规程,强化对公司治理缺陷、经营持续亏损、资产负债错配、偿付能力濒临不足公司的风险预警。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推动建立风险监测档案清单,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七)完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机制。健全具有硬约束的财险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明确对风险机构早期纠正的触发情形和具体措施,有序处置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风险。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压实财险机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履职行为,强化履职监督,对在强监管、防风险等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健全处置成本分担机制,依法推动问题机构股东优先吸收风险损失。
(八)丰富风险化解处置方式。督促问题机构必要时启动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鼓励财险公司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迁册化险”,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风险。对风险大、不具持续经营能力的财险机构,依法开展市场退出,研究相关配套政策。规范风险处置流程,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更好发挥司法程序定分止争、加快风险出清作用。
四、深化改革推进开放
(九)把好机构发展定位。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鼓励机构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大型财险公司做优做强,带头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政策性财险公司职能定位,落实国家战略。鼓励中小财险公司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经营优势,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引导互联网财险公司、相互财险组织和自保公司规范发展。实施保险中介清虚规范提质行动,发挥保险中介的积极作用,提升专业化能力。
(十)加快业务转型升级。丰富新能源车险产品,优化市场化定价机制,研究出台推动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引导行业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科技赋能,加快线上化、数智化转型。夯实财险业数据基础,深化数据应用,打造数据资产。加强对智能驾驶、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等新领域新赛道保险研究应用。健全完善财险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财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营销宣传和信息披露,提升理赔服务质效,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十一)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财险业优化定价模型、方法和工具,加强产品定价管理,探索建立财险产品服务创新保护机制。防范数据、模型、算法风险,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做好客户信息保护。督促财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鼓励财险公司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支持财险公司参与设立服务平台或风险实验室,加强安全技术、防灾技术等基础性研究,积极融入各类产业标准建设,提高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壮大财险精算队伍,培养风险管理工程师队伍。
(十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我国财险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财险公司优化境外布局,支持在华外资财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稳妥扩大再保险供给。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扩大境内外再保险市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探索监管规则互认。探索相关财险业务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
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十三)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优化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机制。鼓励在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挥共保体等保险机制作用,提升保险保障能力。丰富研发、中试、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领域保险供给。优化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政策,探索建立绿色保险创新服务体系,鼓励财险业绿色低碳运营。推广再制造件在保险领域的应用。
(十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着力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研究房屋保险体系,探索推广新型家庭财产保险。强化综合运输大通道保险供给,支持多式联运“一单制”保险,鼓励开展公路灾毁保险,完善交通和管道等领域保险保障。丰富新市民和银发经济领域保险。加快发展各类雇主、公众、产品、职业等责任保险,满足传统领域和新兴领域的保障需求,支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十五)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主动对接区域协调发展、主体功能区等重大战略的风险保障需求,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服务。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相关地区开展国际道路运输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探索。鼓励行业提升国内贸易信用险承保能力,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推动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强化对“走出去”企业风险保障。鼓励“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升级产品服务,提升中资海外利益特殊风险保障水平。发挥财险业保障项目产业风险的优势,研究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探索发展保投联动新模式,为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险保障。
(十六)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涵盖基础层、扩展层、补充层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扩大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强化以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为核心的风险转移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连接证券。研究完善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模型。探索气候风险量化标准,积极发展气候保险,提高自然灾害保险保障水平。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增强事前防灾减灾、事中应急救灾、事后及时赔付相结合的保防减救赔一体化服务能力。完善灾害事故理赔服务规范,加强与救援施救、汽车维修等行业沟通协作,优化事故调查、灾后赔付、预赔付工作。探索警保联动方式,推广交通事故“互碰快赔”等快速处理机制和大灾互认车辆损失查勘机制。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密切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战略有关财险业务的政策支持。推进财险领域法治建设,强化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推动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支持重点领域出台强制保险制度。支持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建设。
(十八)强化金融文化建设。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引导财险公司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坚持稳健审慎经营。鼓励财险业丰富文化建设载体、形式和内容,打造特色精品金融文化品牌。加强财险理论研究,强化政产学研联动,促进理论研究创新发展。
(十九)凝聚高质量发展合力。加强央地协同,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的积极作用。强化数据治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整合建立共享数据库,为财险业经营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持。发挥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基础设施和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为财险监管和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二十)提升全社会财险保障意识。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公共治理任务。加强财险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财险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培育公众风险防范及保障意识。鼓励财险业加强与保险消费者有效互动,以优质服务提升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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